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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2013/07/01 7.9k 阅读 279 点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通州区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5日

通州区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首都城市副中心建设,加强对通州区信息化工作的管理,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是本区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和社会信息化、经济领域信息化、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及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监督审核、绩效评估。

第三条凡本区各国家机关以及政府财政投资拨款的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区内各通信运营商(以下简称本区各单位),利用信息化专项经费、自筹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和政府融资出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利用政府资源的信息化工程建设、涉及公共基础设施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大型企业涉及民生相关的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及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区各单位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化规划制定、信息化标准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无线电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五条 本区各单位的各类信息化建设工程应符合北京市及通州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六条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制定并颁布本区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作为本区各单位开展信息化建设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

第七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八条本区各单位编制本系统、本行业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第九条本区各单位应当按照首都城市副中心建设需要,梳理本部门公共服务和业务需求,组织编制本部门的信息化规划或行动纲要,鼓励业务相关的各部门联合编制跨系统、跨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联合编制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第三章信息化标准

第十条本区各单位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区经济信息化委对有关信息化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本区各单位要制定信息化工程建设中业务、技术、资金、风险管理、合同等管理机制,保证内部协调顺畅和对施工方有效监督和管理。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工程实施进度、建设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工作负总责。

第十三条本区各单位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应进行充分的前期论证。

第十四条区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拟立项的各单位上报的下一年度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正式列入下一年度信息化工程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使用政府投资对信息化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建设单位在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费前,应当通过区经济信息化委的审核。

第十六条本区各单位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应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任何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得通过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独占资源,如有独占资源行为的,一经查实,区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执法部门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从事信息化工程的设计、开发、实施、服务、保障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或者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区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如因实际需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须向区经济信息化委提交书面说明,经核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本区各单位的信息化工程竣工后应当通过第三方评测机构的性能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并将相关竣工资料报区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第五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部门专用通信网以及承载通信传输介质的通信管网及相关辅助设施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以及共用性、公益性基础信息平台、信息资源等基础信息资源项目。

第二十一条本区各单位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必须经区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备案、验收,并邀请区经济信息化委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指导。本区各单位办公楼宇建筑内部弱电、通讯系统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区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区内通信基站、通信管、杆、线等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首都城市副中心信息化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符合有关无线电技术标准和电磁环境卫生标准,城市景观控制区域的基站外观应符合有关景观化要求。各通信运营商设置基站和通信管、杆、线前,应向区经济信息化委申报备案,经区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后,区政府其他部门才能审核施工许可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本区各级国家机关不得新建专用网络,已经建成的专用网络应当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区规划和标准逐步调整,合并电子政务网络。

第六章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有益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并能被开发和广泛利用的信息。其开发利用包括信息的采集、处理、交换、共享和服务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本区各单位新建的信息化系统所产生的基础数据,凡不涉密的,应纳入全区基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根据授权机制,数据共享。

第二十六条 本区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全区基础数据建设本行业、本部门的业务数据库,鼓励各部门充分利用区基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信息资源。

第七章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建设投资采取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他投入为补充的机制。区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化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鼓励、支持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社会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本区各单位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全区各分站应纳入区政务网站群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区经济信息化委采取多种措施推动企业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从事商务活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八章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本区各单位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进行定级,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区经济信息化委备案。涉密系统由区国家保密局牵头监督管理,非涉密系统由区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区各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经济信息化委备案。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经济信息化委报告。

第三十二条本区各单位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必须依托全区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需要接入全区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的,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并经区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同意。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以及散布、传播违法信息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工程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区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指导本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六条加大对区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扶持力度,在投融资、科技创新、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优先选择本区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

第三十七条大力支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级重大科技项目和区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本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鼓励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开展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活动,在云计算、物联网、基础软件、移动计算、可信计算等重点和新兴产业领域,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支持技术联盟发展。

第十章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十八条区经济信息化委在全市统一安排下,加快推进本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区经济信息化委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履行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执法监督。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建设信息化工程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对本区国家机关的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

第四十条本区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政务信息采集、管理、公开、共享等工作的内部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况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区经济信息化委可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于信息化发展过程中有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以及散布、传播违法信息等活动的,由国家安全、公安、保密、工商以及其他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7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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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