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政策政策文件

关于提高行政执行力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10/10 1.4w 阅读 368 点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提高行政执行力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提高行政执行力的监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关于提高行政执行力的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行力,增强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强化履职尽责、依法行政能力,树立服务大局、服务发展的意识,有效防止政令不畅、不作为、乱作为、行政行为失范,以及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行力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落实上级和本级工作部署,履行职责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是各级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  本区行政监察机关及派驻行政监察机构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行力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有关过错行为和违纪问题。

第四条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编制年度行政执行力监察工作计划,并将年度行政执行力监察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章   行政执行力的监察方式及内容

第五条  开展网上全程监察。依据北京市《行政审批网上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由各级行政监察机构运用依托“通州区全程代办服务网上监察系统”,对本级行政许可部门、全程代办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提供行政服务行为进行实时监控、预警纠错、过错追究、考核评价,以及针对突出问题进行的监督检查。

网上全程监察针对的主要内容:是否按照规定将应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是否依法、准确、真实;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是否按照法定依据、条件、标准、程序、时限办理,是否存在超过法定或公示的承诺期限、不一次告知、超越权限、跳跃环节等违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提供行政服务的行为;是否存在本应按照规定或公开承诺网上登录受理、办结回复的事项却不予登陆,规避监督问题;对服务对象投诉举报事项是否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条  加强行政许可检查。由区政府法制与监察等部门联合,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每年定期对行政机关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检查针对的主要内容:行政许可的设定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或者在法定条件之外自行增加条件实施许可的情况;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情况,实施主体是否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告,是否存在违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情况,行政许可实施中公开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的执行情况,实施程序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行政许可收费情况,实施收费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对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时收取费用的现象;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情况,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日常行政监管情况等。

第七条  组织行政效能监察。根据通州区《行政效能监察暂行规定》以及每年度《行政效能考核办法》,组织开展日常对行政机关行政效能的监督检查。

行政效能监察针对的主要内容:检查、调查被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执行力的问题;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对上级政府重大部署或行政管理事项适时制定措施、做出决定,主动作为;是否按时、保质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取得预期的效果;在部门(岗位)之间是否实现各部门(岗位)和多个部门(岗位)的管理工作运转协调、有序、规范;是否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组织排查本部门(岗位)损害行政执行力的风险因素,督促本级行政机关、部门制定并公开《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第八条  实施内部管理检查。主要由各单位行政监察部门对本机关内部的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作为、积极作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内部管理检查针对的主要内容:是否履行层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有无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突发事件有无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的;对于涉及其他机关或部门职权的事项,有无不主动与有关机关、部门协商,互相推诿的;对于按照规定应当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事项,有无压件或不及时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有无不告知办理途径或不转相关部门的等。

第九条  强化行政执法监察。按照上级行政监察机关以及本级政府决定、部署,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政令畅通。

行政执法监察针对的主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和对违法用地查处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本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完成本级政府或上级行政监察机关部署的其它专项监察事项。纠正其中政令不畅、滥用权力、失职渎职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

第十条突出重大事项检查。由各级行政监察部门配合或会同本级组织、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行政机关“三重一大” (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大事项检查针对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制定“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程序并有效执行;是否健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目录;是否完善“三重一大”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制度。(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工程项目建设招标、物资采购、资金拨付使用、合同变更管理等是否规范透明;是否建立并执行对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度等。(三)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重点查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在资金拨付使用和项目审批、实施中索贿受贿、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挪用侵占等行为。

第十一条行政投诉受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作用,依托以本区行政投诉中心为枢纽的行政投诉和政风行风监督网络,及时受理、纠正和查处影响行政执行力提高的突出问题。

行政投诉受理针对的主要内容:受理对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政行为的投诉;直接调查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效率低下等行政违法违规事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对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行能力的监察,本区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实行授权监察、责成监察等制度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对制约行政执行力提高的重点问题或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可以通过专项检查、抽查以及明查暗访、线索调查等手段,突出监督检查的实效。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本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行力的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到区政府对政府部门进行绩效考核的内容中。

第十四条  对本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行政执行力的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损害行政执行力过错责任追究,由本区行政监察机关实施。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损害行政执行力过错责任追究,由该行政机关负责。但按照政纪处分批准权限和人事管理权限不属于该行政机关管理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行政执行力的举报、投诉、控告,行政监察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调查的损害行政执行力的案件,按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予以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监察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通各中、市属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