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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州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8/11/24 2.0w 阅读 450 点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通州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通州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市政府第16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优待。

具有本区户籍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各级政府分别负担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各级政府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是本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六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军队的通知后,对军人遗属经协商确定的持证人,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发给证明书。

第七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工作。发放标准按照《条例》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一次性抚恤金,区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方式发放: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无前款规定的遗属的,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第十条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应当到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区民政部门经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北京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北京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遗属凭《北京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十一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区民政部门注销其《北京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该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本人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残疾抚恤转移手续,到区民政部门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并从次年一月起按照规定享受残疾抚恤金。

第十三条 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且军队未及时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在退出现役后,可以向区民政部门要求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区民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向市民政部门报请认定。

第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军人申请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的利害关系人)应向区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

  (三)退伍证明。

(四)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

(五)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出具的原始医疗证明。

区民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情况检查。区民政部门在收到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并将市民政部门认定结果书面告之申请人。

  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区民政部门提出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整残疾等级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四)近期残疾病历材料。

区民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情况检查。区民政部门在收到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并将市民政部门认定结果书面告之申请人。

第十六条 残疾抚恤金由区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发放:

(一)残疾军人退出现役的,自办结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的次年一月起计发。

(二)在本区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自作出评定残疾等级决定的当月起计发。

(三)在本区调整残疾等级的,自作出变更残疾等级决定的当月起计发。

第十七条 残疾军人死亡的,由区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部门,注销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自残疾军人死亡的次月起停发残疾抚恤金。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由区民政部门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十八条 本区分散安置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发放。

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其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支付的护理费标准低于区民政部门的护理费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区民政部门补足。

第四章  优 待

第十九条 在本区入伍的义务兵以及考入外省市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区户籍大学生在当地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享受优待金,优待金发放实行城乡统一标准。

第二十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由区民政部门依法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和生活困难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区民政部门可以增发抚恤补助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本区的平均生活水平。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和生活困难享受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的,补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下列抚恤优待对象可以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一)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复员军人。

(三)长期享受补助的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其他经过区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医疗优惠待遇的优抚对象。

需要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抚恤优待对象应当到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核实后发给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优惠凭证。

享受医疗优惠待遇的对象应当到政府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市规定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条 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第二十三条 城镇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按照市、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住房待遇。

农村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本人无能力改建现有危房的,由区、乡(镇)、村委会帮助解决。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区抚恤优待对象在区域迁移户籍时,应当同时办理抚恤优待转移手续。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迁入地的民政部门自抚恤优待关系转移后次年起发给抚恤补助金。

第二十五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办法》和本细则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办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抚恤 优待△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通各中、市属  

    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25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