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3号,以下简称《通知》),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推进我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见义勇为工作同精神文明建设与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落实,要借助各种社会资源,动员和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创建互助、互爱、扶贫济弱的和谐环境。
二、加大宣传力度,使见义勇为精神深入人心
要紧密结合《条例》、《实施办法》和《通知》的贯彻实施,以重大纪念日活动和“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评选表彰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媒体及社区宣传栏等多种宣传方式,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倡导见义勇为,培育急公好义、乐于助人的社会公德,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结合“新北京、新奥运”和“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深入群众宣传见义勇为精神,使“见义勇为光荣,见义不为可耻”的道德风尚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教育和引导广大公民积极投身见义勇为事业,牢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善之区做出新贡献。
三、完善政策措施,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是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根据我区实际,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的确认、救助、奖励、保护工作程序,调整表彰奖励和抚恤标准,扩大优待范围,形成比较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
(一)本区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本区公民”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的公民);非本区人员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非本区人员”是指本区户籍以外的公民);本区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享受抚恤优待。
(二)凡被北京市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的,在市政府奖励1万元基础上区政府再奖励5000元;对被区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区政府奖励1万元;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5000元;“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中的牺牲人员,在市政府一次性奖励金20万元基础上,区政府再增加5万元奖励。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医疗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无工作单位在本区发生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由民政部门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每月不低于本市当时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济补助。
(四)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企业职工、无工作单位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评定。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民政部门参照有关优抚规定评定;户籍在本区的伤残待遇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
在评残过程中,卫生、医疗机构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五)因见义勇为牺牲,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户籍在本区的由民政部门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六)见义勇为人员伤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市有关规定解决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安置到福利机构。
(七)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照顾。
(八)对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的牺牲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照顾。在其报考北京市高级中学(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时加10分录取。
(九)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劳资关系在本市辖区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
(十)见义勇为人员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和游览市、区(县)属博物馆、公园和其他对社会开放的场所。
四、切实加强对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列为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纳入各单位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区公安、人事、财政、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税务、宣传、司法、文化、林业等部门配合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指导和协调全区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民政见义勇为△权益保护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通各中、市属
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