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通州区违法用地查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违法用地查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通州区违法用地查处工作方案
根据2008年以来的卫片核查、地籍调查以及土地执法动态巡查结果,查明今年1—9月我区共发生违法用地109宗,2327.9亩,其中占用耕地1209.9亩,违法用地发生势头仍然严峻,不容乐观。为全面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区政府的土地管理责任制,有效遏制违法用地的发生势头,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经区政府研究,对下一步违法用地查处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各乡镇政府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国土资源保护的关系。要将遏制违法用地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内容,牢固树立持续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要将查处违法用地列入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土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严格规范用地秩序。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乡镇政府在11月20日之前,对2008年1—6月地籍调查发现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违法用地项目,责令当事人限期自拆;逾期不拆的由乡镇政府组织拆除。乡镇政府要逐项督查督办,尽量促使违法用地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用地项目。在12月底前,由乡镇政府对2008年1—9月发现的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违法用地项目,责令当事人限期自拆;逾期不拆的由乡镇政府组织拆除。
三、对于占用耕地面积较大、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拆除的违法用地项目,由国土、规划部门按照最高处罚标准进行严肃处理;同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破坏耕地的刑事责任。要通过严厉查处,在全社会形成对违法用地的高压态势。
四、进一步完善违法用地查处联动机制。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关于“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的规定,下一步区国土部门将向区发改、规划、建设、电力和市政、房产、工商等部门发函通报有关违法用地项目情况。对于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五、按照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对违法违规用地高发和纠处不力的乡镇实施亮牌重点监管机制,限期整改。对于违法用地数量超过《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问责标准的乡镇,实行违法用地查处与用地审批挂钩制度。在违法用地高发乡镇整改到位前将暂停或者暂缓对该地区的用地审批,从而有效解决有关乡镇违法违规用地高发问题。
六、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土地动态巡查,加强对本乡镇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队伍的领导和管理,使其真正发挥作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对于不能及时发现并报告违法用地的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予以解聘,把真正爱干、能干的同志选上来,把巡查工作干好。
严格实施违法用地及时报告制度,及时制止违法用地的发生,最大限度将违法用地消灭在萌芽之中。各乡镇政府要指定专人,按照违法用地日报、周报、月报的要求,及时将乡镇巡查队伍和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发现的违法用地及制止和处理情况上报区国土主管部门,以此作为土地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依据。上报的各类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瞒报、漏报或不报。
七、建立违法用地全区通报制度。今后,区政府将定期(根据卫片核查的频度)对发生违法用地的乡镇进行排名,通过区委、区政府信息刊物在全区范围进行通报。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将对排名靠前乡镇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限期整改到位。
八、由乡镇政府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辖各村对外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进行清理。对于已经签订,尚未建设的非法出租土地进行建设的合同,要坚决予以纠正。
九、对都市型现代农业项目(农调项目)进行严格审核,严禁以休闲农业、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等为名进行违法用地建设。目前,国土资源部及北京市卫片清查都明确要求,凡都市型现代农业(农调项目)必须经过农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否则一律按照非农建设占地处理。为此,农调以及现代农业、设施农业项目都必须经过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备案。凡未取得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备案的项目,一律按照违法用地进行处理。
主题词:违法 用地 查处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