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第202号令,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根据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九家单位《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救发[2008]270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与供养资金
(一)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主要根据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确定。
(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市民政局和市统计局测算。每年第二季度,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年度各区县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区统计局提出本区五保供养标准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后公布执行。
(三)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区、乡镇按5:5比例负担,根据上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区、乡镇财政预算。
(四)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主要用于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吃、穿、住、医、教、葬方面的物质帮助和生活照料费用。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经营收入的,可以从经营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范围
(一)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均属保障范围。
(二)关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按照《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见附件1)及《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家庭保障”(见附件2)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执行。
(三)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主要是指法定赡养义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无抚养能力主要是指法定抚养义务人不具备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无扶养能力主要是指法定扶养义务人缺乏扶养的经济条件。
三、农村五保供养内容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对接受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受区、乡镇政府的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五保救助保障待遇审批表》(见附件4),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评议意见在本村范围内公告10日(见附件5);公告期满后10日内将申请材料、评议意见和公告情况报送乡、镇政府审核。
(三)乡、镇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四)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见附件6),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见附件7)。
(五)乡镇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区民政局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区民政局核准,区民政局审查后作出书面决定,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停止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五、五保供养待遇及发放
(一)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并按月领取零花钱。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所需经费,在扣除一定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后(具体比例按照现行社会救助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比例确定),由区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进行拨付。
(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按月领取生活费,由区民政局按照当年农村低保分类救助的最高系数,进行社会化发放。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分散五保对象的日常生活照料,照料费用标准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提出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三)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的住房纳入本区农村基本住房救助范围,应根据住房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翻建和维修。
(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区、乡镇财政各负担5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由提供供养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照料服务的村民委员会,及时协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医疗费用的结算,经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其余部分从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中列支,报销程序按照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对接受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六)按照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的,由提供供养服务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照料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从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中列支。
六、五保供养协议及财产处置
(一)乡镇政府应当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见附件8、附件9),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情况;
2.农村五保供养内容;
3.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规范;
4.协议解除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5.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格式文本由市民政局提供。
(二)有关农村五保对象的财产处置,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与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当事人按国家和市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解决。
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
(一)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北京市制定的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服务制度。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二)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应按照《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书》的规定向五保对象提供供养服务。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应当关注五保供养服务对象的心理健康,提供相应的精神卫生宣传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
八、档案及信息化管理
(一)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如实记录供养服务和照料情况。对于指定的分散五保供养对象的照料人,村委会应填写《北京市农村五保分散供养照料人信息表》(见附件10),登记照料人的基本情况和照料服务情况。
(二)区民政局和乡镇政府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登记造册。并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实现网上审批及相关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九、相关单位职责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区政府负责全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区民政局具体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局、区教委、区劳动保障局、区统计局、区农委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相关工作。
(一)乡镇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五保管理服务网络,确保农村五保制度的顺利实施。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开展邻里互助、社会帮扶、领导干部联系贫困户、送温暖等社会互助活动。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村五保制度的落实。
1.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加强动态管理,按家庭建立农村五保对象档案,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审批、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相关工作。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制定和落实帮困措施,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确保农村五保对象的日常生活。
4.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抓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经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
5.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
(三)区财政局落实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制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制度,定期督促、检查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为区民政局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区审计局依法监督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四)区统计局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测算、调整等工作。
(五)区广电中心、通州时讯等单位应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关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意识。
(六)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十、相关责任
实施农村五保制度过程中,基层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一)从事农村五保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申请,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意见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和供养标准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五保供养金的;
4.玩忽职守,影响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正常进行的。
(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2.因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3.出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按规定告知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三)农村居民对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而未得到答复,或者对区民政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以及对终止保障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请行政诉讼。
十一、其他
(一)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2.《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节录)
3.《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表》
4.《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表》
5.《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保障待遇公示书》
6.《告知书》(批准)
7.《告知书》(未批准)
8.《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书》(分散供养)
9.《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书》(集中供养)
10.《北京市农村五保分散供养照料人信息表》
二○○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附件2: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节录)
第二章家庭保障
第十条老年人在家庭生活中依法享有受赡养扶助的权利。
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标准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员,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老年人分开赡养,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与老年人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对老年人的生活给予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照管老年人的口粮田、自留地、林木和牲畜等,收益由老年人支配。
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有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的义务。
第十三条老年人可以与赡养人就如何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老年人群众组织监督协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对老年人再婚不得阻止和歧视,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和对自有财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老年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
产权属于老年人的房屋,未经老年人同意或者授权,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经老年人同意由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翻建的,应当明确老年人享有的产权和居住权。
老年人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挤占,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关系。
第十六条老年人的财产依法由老年人自主支配,子女或者亲属不得向老年人强行索取。
第十七条老年人有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的遗产和接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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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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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申请供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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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基本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 证号 |
年龄 |
身体状况 |
劳动 能力 |
月收入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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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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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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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
与申请人 关系 |
姓名 |
性别 |
身份 证号 |
年龄 |
身体状况 |
劳动 能力 |
月收入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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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赡养、 抚养、 扶养关系义务人 基本信息 |
与申请人 关系 |
姓名 |
性别 |
身份 证号 |
年龄 |
身体状况 |
劳动 能力 |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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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理由; 2.申请人对本人身体状况及收入情况的说明; 3.申请人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义务人情况的说明。 |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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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义务人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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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表
区县: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五保编号: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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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
申请救助项目 |
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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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方式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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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婚姻状况 |
月收入 |
身体状况 |
劳动能力 |
户口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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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家庭月总收入 |
家庭月人均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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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抚养、扶养人信息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婚姻状况 |
家庭月人均收入 |
身体状况 |
劳动能力 |
户口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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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待遇 |
受理、审核、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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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方式 |
业务类型 |
街道(乡镇)社保所受理意见: |
街道(乡镇)审核意见: |
区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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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姓名 |
金额累计 |
集中供养救助金 |
分散供养 生活费 |
其它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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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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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料人 |
照料费 |
经办人签字: |
经办人签字: |
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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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签章 |
经办机构签章 |
经办机构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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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年月日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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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保障待遇公示书
区县:街道(乡镇):居(村)委会:申请供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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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 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年龄 |
身体 状况 |
劳动 能力 |
月收入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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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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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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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基本 信息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年龄 |
身体 状况 |
劳动 能力 |
月收入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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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义务人基本 信息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年龄 |
身体 状况 |
劳动 能力 |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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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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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日期:年月日
居(村)委会举报电话:
附件6:
告知书
(批准)
:
我们对您年月日提交的关于享受农村居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按照《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您符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同意自年月开始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待遇明细如下: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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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累计金额 |
集中供养救助金 |
分散供养生活费 |
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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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区(县)民政局
年月日
告知书送达确认
于年 月 日收到申请享受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结果《告知书》,同意其所述内容,并予以确认。
被送达人:(签字)
送达确认日期:年月日
附件7:
告 知 书
(未批准)
:
我们对您年月日提交的关于享受农村居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按照《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您目前的家庭生活状况不符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理由是: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区(县)民政局
年月日
告知书送达确认
于年 月 日收到申请享受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结果《告知书》,同意其所述内容,并予以确认。
被送达人:(签字)
送达确认日期:年月日
附件8:
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书
(分散供养)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协议。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情况
区县:街道(乡镇):居(村)委会:五保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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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对象基本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年龄 |
身体 状况 |
劳动 能力 |
月收入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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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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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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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年龄 |
身体 状况 |
劳动 能力 |
月收入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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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义务人基本信息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年龄 |
身体 状况 |
劳动 能力 |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
备注 |
二、农村五保供养内容及服务规范
(一)村民委员会应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工作,落实《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全面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当地公布的五保供养标准,有效管理和提供五保供养资金。村民委员会应从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资金,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二)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生活照料等服务,并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如实记录供养服务和照料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实际困难,指定照料人负责五保供养对象饮食提供、衣物换洗、居室卫生等生活服务。照料费用按本区、县政府确定的照料费用标准支付。
(四)村民委员会每年应对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进行一次以上的健康体检;应及时协助生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解决。
(五)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村民委员会应及时联系相关教育机构,保障未成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义务教育。对于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协助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其受教育的相关事宜和费用。
(六)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去世后村民委员会应及时为其办理丧葬事宜,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解决。
三、协议解除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一)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不再符合《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终止五保供养协议。
(二)村民委员会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民政部门存档一份。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印章) 乙方:签字(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9:
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书
(集中供养)
甲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乙方: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协议。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情况
区县:街道(乡镇):居(村)委会:五保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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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对象基本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年龄 |
身体 状况 |
劳动 能力 |
月收入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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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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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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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年龄 |
身体 状况 |
劳动 能力 |
月收入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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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义务人基本信息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年龄 |
身体 状况 |
劳动 能力 |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
备注 |
二、农村五保供养内容
(一)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工作,落实《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全面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当地公布的五保供养标准,有效管理和提供五保供养资金。
(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关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对象的心理健康,提供相应的精神卫生宣传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文化娱乐活动。
(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每年应对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进行一次以上的健康体检;应及时协助生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医务室就诊。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解决。
(四)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联系相关教育机构,保障未成年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义务教育。对于正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当地民政部门保障其受教育的相关事宜和费用。
(五)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去世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丧葬事宜,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解决。
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规范
(一)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建立个人档案,并如实记录供养服务和照料情况。
(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服务制度,全面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提供有关膳食、护理、康复、心理慰藉以及教育服务。
(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四、协议解除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一)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不再符合《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终止五保供养协议。
(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民政部门存档一份。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印章) 乙方:签字(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0:
北京市农村五保分散供养照料人信息表
区县:街道(乡镇):居(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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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料人 基本 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身体状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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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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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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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照料人基本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五保编号 |
身体状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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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料 情况 记录 |
照料起始时间:照料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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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料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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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民政 五保供养△ 意见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