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益维(北京)保安服务中心:
张国爱与你公司经济补偿和赔偿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451-1号、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451-2号裁决书,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451-1号缺席裁决如下:一、三星益维(北京)保安服务中心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国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九万零七百七十一元四角五分;二、三星益维(北京)保安服务中心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张国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驳回张国爱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451-2号缺席裁决如下:一、三星益维(北京)保安服务中心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国爱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工资二万二千九百六十四元九角八分;二、驳回张国爱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对三星益维(北京)保安服务中心为终局裁决。三星益维(北京)保安服务中心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张国爱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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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