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张德意、董超、赵宇与你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经济补偿和赔偿等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430-1432号裁决书。
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430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驳回张德意的仲裁请求。本裁决对上海安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为终局裁决。上海安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张德意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43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董超与上海安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至二〇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上海安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董超出具离职证明;三、驳回董超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43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赵宇与上海安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上海安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赵宇二〇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四千九百零一元一角五分;三、驳回赵宇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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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