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王兴凤与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2025]第236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北京四季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兴凤二〇二四年六月至二〇二四年十月期间工资两万三千元。本裁决对北京四季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四季尚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王兴凤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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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