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涵梦护肤造型有限公司:
李志红、王晓明、杨磊、田中锁、宋诗航与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2025]第91-95号裁决书。
京门劳人仲字[2025]第9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北京涵梦护肤造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志红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至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日期间工资差额三万元。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京门劳人仲字[2025]第9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北京涵梦护肤造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晓明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至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日期间工资差额二万四千一百八十三元九角一分;二、驳回王晓明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对北京涵梦护肤造型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涵梦护肤造型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王晓明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京门劳人仲字[2025]第93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北京涵梦护肤造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磊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至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日期间工资差额三万四千元。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京门劳人仲字[2025]第94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北京涵梦护肤造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田中锁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至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日期间工资差额四千一百八十三元九角一分;二、驳回田中锁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对北京涵梦护肤造型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涵梦护肤造型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田中锁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京门劳人仲字[2025]第95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北京涵梦护肤造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诗航二〇二四年六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日期间工资三万六千七百八十一元六角一分;二、驳回宋诗航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
联系电话:(010)69843716
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3日